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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5-04-25      来源:本站     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5年修订版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为加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管理,规范评价行为,提高评价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管理,规范职业技能评价行为,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促进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用评价等级体系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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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信用优秀)

信用状况优秀,评价行为规范,评价质量高,社会声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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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信用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评价行为规范,评价质量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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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信用一般)

信用状况一般,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

D级(信用较差)

信用状况较差,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与指标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分100分)
评价维度 权重 评价内容 评分方法
机构基础条件 15分 机构资质、场地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 现场核查+资料审核
评价过程管理 30分 评价方案制定、试题命制、考场管理、评分标准 过程监控+资料检查
评价质量控制 25分 质量管理制度、督导检查、问题整改、质量评估 质量检查+数据分析
信用行为记录 20分 履约情况、投诉处理、违规记录、社会责任 信用记录+社会反馈
社会评价与影响 10分 考生满意度、用人单位评价、行业声誉 问卷调查+社会评价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90-100分
A级(信用优秀)
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75-89分
B级(信用良好)
无较重失信行为记录
60-74分
C级(信用一般)
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
0-59分
D级(信用较差)
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一票否决情形(直接评为D级):

  1. 伪造、变造评价结果或证书的
  2. 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的
  3.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 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5.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五步法"流程
第一步:信息采集

时间:每年1-3月

主要内容:

  1. 评价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自评材料
  2. 采集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
  3. 收集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估信息
  4. 建立评价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步:初步评价

时间:每年4-5月

主要内容:

  1. 审核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
  2. 对照评价指标进行初步评分
  3. 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
  4. 需要现场核查的制定核查方案
第三步:现场核查

时间:每年6-8月

主要内容:

  1. 对初步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2. 随机抽取部分A、B级机构进行抽查
  3. 通过座谈、访谈、资料检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4. 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四步:等级评定

时间:每年9-10月

主要内容:

  1. 综合信息采集、初步评价、现场核查结果
  2.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确定各评价机构信用等级
  4. 编制信用评价报告
第五步:结果公示与应用

时间:每年11-12月

主要内容:

  1. 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15个工作日)
  2. 处理异议申请和投诉举报
  3. 发布正式信用评价结果
  4. 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信用等级 激励措施 监管措施 评价周期
A级
  • 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每年1次)
  • 简化备案、审批程序
  • 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 2年
B级
  • 正常开展评价活动
  • 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 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常规监管,定期检查(每年2次) 1年
C级 无激励措施
  •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3-4次)
  • 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 暂缓新增评价职业(工种)
6个月
D级 无激励措施
  • 暂停评价资格,限期整改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价资格
  • 向社会公布违规信息
动态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评价资质的
  2. 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的
  3. 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4. 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5.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6. 其他违反评价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失信评价机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 约谈告诫:对轻微失信行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 信用降级:降低信用等级,相应调整监管措施
  • 暂停资格:暂停评价资格,限期整改
  • 取消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价资格
  • 联合惩戒: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评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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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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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信用评价机构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
附件3: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办法
📄
附件4: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与惩戒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5年4月25日